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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19〕155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队。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殷某某与他人在肥西县上派镇丽景小学附近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喝了酒。当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A2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与潭冲路交口,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查获材料;

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敏

检察官助理 :杨佳丽

                                2020年11月20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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