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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人,住兰陵县**国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顺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河路与抱犊崮路交汇处时,与常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7.63mg/100ml,系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村**号,联系电话:1337127****;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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