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2*******00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市**区红**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新疆***镇铁路*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托克逊县*****社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对被告人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已到达醉驾。执勤民警遂将被告人殷某某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检察卷壹册、案件证据材料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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