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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98********,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与其朋友左某等人在位于镜湖区**小区的李某甲家吃饭喝酒,期间殷某某喝了3听啤酒。凌晨5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开车回家,当车沿鸠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鸠江北路与涌金路交叉口时,与驾驶皖B*****号小型客车沿涌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乙发生碰撞后,皖B*****车前部又与鸠江北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绿化带损坏及李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乙在现场报警,殷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殷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殷某某进行呼出式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将其带至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 [2020]法毒鉴字第0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殷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

2.证人左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应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国丽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11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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