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被凤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2月5日我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路K2+200米处时,碰撞到邱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殷某某抽取血样,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1.3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家庭住址凤庆县**村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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