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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现住址:保定市徐水区**小区1号楼5单元601,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保定市徐水区**路**酒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电话:13463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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