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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1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31979********,汉 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路**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月亮湾路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经过周谷堆州海物业保安岗亭时,车头右侧碰撞道闸刷卡机,致使车辆及道闸刷卡机损坏。经鉴定:殷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3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

3.证人邓某某、宣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住本市瑶海区**路**村**栋**室,联系电话1894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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