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鲁N****U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客车,沿滨海新区津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塘公路长深高速中心桥口时,被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拦检。经鉴定,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
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 鉴定意见书;
4、 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殷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盈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822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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