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30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兴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泉泽小学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时右转弯的赵某某(男,32岁)驾驶的鲁******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后,发现被告人殷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7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殷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圣武
检察官助理:王文萍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56136****);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