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群众,住**镇**村**街**巷**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鲁******号机动车在S38岚曹高速公路枣庄段新城收费站出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4月6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殷某某上肢静脉血(编号C74306507)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说明、犯罪嫌疑人户籍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
检察官助理:胡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9114****);
2.诉讼卷一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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