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三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5********,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系天元区**店经营者,群众,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社区居委会**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和其朋友龙某某在株洲市王家坪“****”吃饭,席间喝了酒。饭后在20时3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坐龙某某的轿车离开了饭店回家。随后因龙某某涉嫌酒驾被检查,被告人殷某某得知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达王家坪立交桥去查看情况。被告人殷某某从**小区出发,途经栗雨南路、炎帝大道,上王家坪立交桥,下西环路匝道到达现场,被告人殷某某为帮龙某某找个司机接他回家,又驾驶摩托车从王家坪立交桥西环路匝道处出发,到“****”去叫了个司机去现场开车,再驾驶摩托车沿西环路(城市快速路)返回现场。在现场被交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后对殷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带殷某某到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结果为95.21mg/100ml。被告人殷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正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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