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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里楼******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1时许,唐山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在唐山市路北区龙华道与工农路交叉口西200米将驾驶冀BD0****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酒驾的被告人殷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唐山市路北区**路**里楼**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15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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