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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0199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棕色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与**街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殷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景辉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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