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34日由湛江市遂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5时25分,被告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省道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殷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1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殷某某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3月27

附:

1. 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974****。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