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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6********,高中文化,普利司通轮胎厂打工,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门**号)。2020年6月18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2时2分,被告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6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庄园北道沙县小吃饭店门前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2.5mg/l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电话号码:1512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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