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号,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小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N9****号梅赛德斯-奔驰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六安市叶集区皖西路(陈淋子桥东侧)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l00ml。
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提取血样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6629****;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现场查获和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壹张、讯问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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