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镇**村**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殷某某在固镇县**镇**村“**酒楼”饮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皖C*****中华牌小型轿车从固镇县钢材市场内驶出,途径固镇县城关镇正义巷、土产巷、牛市巷、黄园路,行驶至黄园路铁路立交桥北侧时,因发现前方交警查车,遂弃车向西逃跑,被执勤民警追上抓获。2020年1月10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维维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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