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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小区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兆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55 分,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行驶到天长市**镇**小区内时,撞上停放在小区内的郑某某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匿名同志电话报警,天长市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殷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乐先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小区内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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