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冀J*****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乡间公路沧县境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光耀
检察官助理:上官岚竹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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