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潼关县**镇**村。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1时46分,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潼关县城关镇出发行驶至310国道1002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0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血样提取登记表;4、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定奇
(院印)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电话18240838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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