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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州区肃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转盘南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6.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琳

检察官助理 刘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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