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阜宁县**镇**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小区。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阜宁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1日被该监察委解除留置。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殷某某在担任阜宁县**镇**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2次收受有关CT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等销售商以及**镇**院新大楼LED灯具、办公家具业务的承做人所送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63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至2019年10月,陶某某在向**镇**院销售江阴**药业有限公司的中草药颗粒剂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在同意采购中草药颗粒剂及顺利拨付药款方面给予的帮忙关照,每次按照所付药款4%左右的比例凑成整数,送给被告人殷某某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现金人民币,先后68次,合计人民币76500元;
2.2014年3月至2019年9月,胡某某在向**镇**院销售其代理的阿司匹林肠溶片、长春西汀等药品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在同意采购药品方面给予的帮忙关照,每季度末,按照当季度所付药款5%左右的比例凑成整数,送给被告人殷某某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现金人民币,先后23次,合计人民币28200元;
3.2016年春节前,承做**镇**院新大楼LED灯具业务的孙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同意由其承做相关业务及顺利拨付灯具款方面给予的帮忙关照,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
4.2016年春节前,承做**镇**院新大楼办公家具业务的杜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同意从其处采购办公家具及顺利拨付家具款方面给予的帮忙关照,送给被告人殷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5.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耗材代理商郑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在**镇**院采购检验耗材及顺利拨付耗材款方面给予的帮忙关照,每次按照所付化验材料款不超过10%的比例凑成整数,送给被告人殷某某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现金人民币,先后16次,合计人民币21500元;
6.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泰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在向**镇**院销售一次性医用耗材、CT胶片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在同意采购医用耗材及在顺利拨付款项方面给予的帮忙关照,每次按照所付款项5%左右的比例凑成整数,送给被告人殷某某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现金人民币,先后22次,合计人民币25500元;
7.2018年10月,**镇**院从江苏**医用装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台CT机设备,价值2700000元。2018年12月14日,销售商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在采购CT机及顺利支付设备款方面给予的帮忙关照,送给被告人殷某某100000元现金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向阜宁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犯罪所得26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的个人档案、任职文件、招投标材料、CT机、办公家具等购销合同、医药采购清单、付款帐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陶某某、纪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陈某某辨认笔录;
5.监控抓拍的苏JT****行车轨迹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邱利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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