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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失火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3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35********,文盲,退休,户籍在**路**弄**号**室。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本区**路352弄5号101室卧室使用电取暖器烘烤衣物时,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同居该户的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6560元。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使用电取暖器烘烤衣服不慎引发火灾。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殷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某、姜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照片、火灾报警记录、火灾案件信息报表、火灾损失统计表,证实芳草路352弄5号101室发生火灾以及火灾现场、财产损失等情况。

2.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证实火灾起火原因为使用电取暖器烘烤衣服不慎引发。

3.电子病例、死亡小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死亡原因为呼吸道烧伤(浓烟窒息)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殷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家属收取补偿款并对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因使用电取暖器烘烤衣物不慎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5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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