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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饭店滋事,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刘某某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民警刘某某对殷某某进行劝导时,殷某某用桌子上的餐具对刘某某头部进行殴打,随后被带回**派出所。当日7时许,殷某某在民警赵某某对其依法搜身检查时,用手击打民警赵某某的头面部。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民警刘某某头部外伤、头皮挫伤;民警赵某某右耳廓挫伤、右面部外伤。

经侦查,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等;

2. 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或单处罚金贰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卞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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