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性,出生日期: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派出所接到青羊区**路**号**小区门口发生因停车费支付引起纠纷的警情,民警王某某与辅警蒋某某出警前往处理,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殷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的门口阻碍交通,拒不听从民警挪车的安排,后又采用脚踢、撕咬的方式殴打民警王某某。经诊断民警王某某左手食指局部被咬伤,左侧小腿局部软组织损伤。现场民警将殷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溦
检察官助理:蒲涛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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