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苑**号**室。被告人殷某某曾因吸毒,于1996年5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2月12日被原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吸毒,于2004年9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罚款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曾因吸毒,于2005年4月12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6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嫖娼,于2015年7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殷某某及值班律师黄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奔驰轿车,沿无锡市惠山区惠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家园小区路段,遇惠山交警大队民警薛**等人设卡临检,在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殷某某急速倒车,撞击后方正常行驶的由唐焱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的奔驰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又加速冲卡,右反光镜刮伤辅警钱林武右手大拇指,幸其他民警躲避及时,未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殷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拍摄的照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陆某某、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苑**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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