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殷某某在家中容留张某某、付某某、熊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当张某某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完后,张某某让熊某某驾车带其去**看守所附近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然后再次前往殷某某家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及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殷某某、熊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基本信息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政
检察官助理:肖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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