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路**室。因吸毒,于2016年9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殷某某在沛县**ktv三楼其住的房间,容留戈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殷某某在沛县**ktv三楼其住的房间,容留张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小玲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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