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街道**小区**幢**号(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吸毒,2020年9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殷某某多次在其位于石柱县**街道**小区**幢**号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谢某某、石某某(音)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谢某某、冉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谢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殷某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后经尿液检测,殷某某、谢某某、冉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权
检察官助理:曾燕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重庆市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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