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375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6日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7月12日、7月17日、7月21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南昌县莲塘镇玺悦城停车场等地方、在其驾驶的车辆内,四次与熊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殷某某因帮熊某某在南昌县某某乡某某快递点取装有“克咳露”的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助理检察官:陈敏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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