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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寻衅滋事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现住宁夏中宁县**乡**村。2018年7月2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已满七十周岁,未送交执行;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23日,中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由新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宁夏**建筑有限公司、中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被告人殷某某的房屋、奶牛养殖场、耕地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因殷某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与新堡镇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并拒绝搬迁。2015年3月7日晚,宁夏**建筑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殷某某的房屋及奶牛养殖场。2018年5、6月份,殷某某以补偿事宜未解决为由,多次到新堡镇人民政府辱骂、纠缠新堡镇人民政府领导近一个月,期间,在新堡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楼道及办公室内随地大小便,并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地上访。2018年8月7日,新堡镇人民政府与殷某某及其近亲属就以上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及息诉罢访承诺书并履行。2018年12月以来,殷某某以奶牛养殖场内放置物品未补偿为由,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地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殷某某因上述非正常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4次,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为达个人目的,未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法定程序依法解决信访事项,采取拦截、辱骂他人,在政府机关工作场所长期住宿滞留、随地大小便等方式缠访、闹访,并多次到中南海周边等地上访,严重影响他人工作,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在有关信访诉求已得到妥善解决后,仍多次到中南海周边等地上访,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诉讼卷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肆张;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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