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8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管丽娟、被害人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及朋友崇某某等人在天长市**酒吧消费完欲离开时,在酒吧门口,崇某某被曹某某无故打了脸部一巴掌,后曹某某与其朋友葛某某返回酒吧内,崇某某遂回到酒吧与曹某某、葛某某发生争吵,殷某某紧跟在崇某某后面无故拿起酒吧舞台上的话筒架子砸向葛某某头部,造成葛某某头皮裂伤,伤口长度约1.5厘米。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话筒架子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霞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号楼**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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