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西夏区兴泾镇政府为西夏区兴泾镇十里铺涝池组第一批拆迁安置户在银川市开发区同安三期东边设立临时礼拜点,被告人殷某某从涝池组安置到同安二期后,认为礼拜点离自己家较远,被告人殷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强行将同安小区二区会所(该房屋归属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层、二层房屋全部占用(该房屋由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给银川滕治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用房),未在西夏区政府民族宗教局报备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名为同安清真寺。
被告人殷某某将强行占用的同安二期会所一楼作为阿訇宿舍,二楼铺有地毯作为礼拜地点。银川市开发区建发公司于2015年08月04日发布公告要求被告人殷某某搬出该会所归还房屋,但是殷某某一直占用房屋以各种理由拒绝交出,直至2019年6月21日侦查机关会同西夏区宗教局、开发区建发公司、同安物业公司将被告人殷某某强行占用的房屋,依法强制清理,被占用房屋交由同安物业公司接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强制占用小区公共用房及物业用房,违规私自设立礼拜点,经政府、宗教部门、物业公司清退后,仍拒不搬出,长达五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系75岁以上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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