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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殷某某(小名“磊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7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单元**号。2012年6月19日因殴打他人和威胁他人安全,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8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08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饮酒后,在太原市迎泽区**路口北**烧烤店处,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晋AD38968“曹操专车”回并东**时,因被害人张某某不会讲普通话,便对其肆意辱骂。当车辆途经**路口北便民菜市场时,被告人殷某某又对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胸部拳打脚踢,致使张某某胸部左侧第7、8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借故生非,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他人身体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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