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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殷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2019年3月20日04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夜色酒吧喝醉酒后,被送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慈海医院急诊科治疗,在医院内,被告人殷某某情绪激动,用一根输液铁架将慈海医院的自助挂号机、社保自动打印一体机、电脑显示器、广告屏等一大批设备砸坏,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415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殷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2020年2月1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输液架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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