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殷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昆山市**镇**东路**游戏厅内放置“嗨皮鱼”赌博机一组(共六台)、“丛林运动会”赌博机三台,供他人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赌博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杜某某、洪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剑锋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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