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赌博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桃江县**镇**村村民符某甲、符某乙家中,三次组织赌博人员符某甲、符某乙、刘某某、赖某某、尹某某、符某丙等人进行“三公”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殷某某三次“三公”赌博共抽头渔利1万余元,其中:1、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殷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刘某某、符某甲、尹某某、赖某某、符某乙等人在桃江县**镇**村符某甲家中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少3000元;2、2020年3月3日晚,被告人殷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刘某某、符某甲、尹某某、赖某某、符某乙等人在桃江县**镇**村符某甲家中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少3000元;3、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殷某某组织赌博人员符某丙、刘某某、符某甲、尹某某、赖某某、符某乙等人在桃江县**镇**村符某乙家中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少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沾溪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桃江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款条等书证;2.证人符某乙、刘某某、赖某某、符某丙、符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殷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检察官助理:王孟凡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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