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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强制猥亵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街**火锅店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市**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居委会**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骑车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南京市秦淮区**街**号楼道时,被告人殷某某两次搭讪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微信未果,后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按倒在地,并强行亲吻其脸部、摸其胸部和下体。

2020年9月1日15时 ,被告人殷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英

检察官助理  裴 根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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