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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强迫交易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761号

被告人殷功民,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83072006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市场路市场街,现住址中山市东升镇高沙市场附近出租屋。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功民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7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2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6日下午,张建民(2011年1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犯强迫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梁根福因买卖废铁丝(5000千克,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300元)事宜产生矛盾,对梁根福不如约购买废铁丝的行为怀恨在心。当晚7时许,张建民将上述情况告知李飞(另案处理)并提供梁根福的手机号码,要求李飞帮忙教训梁根福。李飞用自己电话以谈生意为由将梁根福约至我市东升镇东方食街陈记烧烤夜宵城,被告人殷功民在张建民邀约下来到现场,伙同李飞、安松山(另案处理)、张建民对梁根福进行威胁,逼迫梁根福购买张建民的废铁丝,期间被告人殷功民持啤酒瓶对梁根福进行殴打,随后伙同张建民、李飞、安松山等人又将梁根福带至东升镇双喜楼饭店吃饭,再次对梁进行殴打恐吓,要求梁对吃饭的钱付账并扣下其身份证,梁被迫答应次日购买张建民的废铁丝。经鉴定,梁根福伤情属轻微伤。次日上午,张建民在梁根福指认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殷功民潜逃,后于2015年5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功民无视国家法律,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功民强迫交易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功民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6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殷功民现取保候审,现住址:中山市东升镇高沙市场附近出租屋,电话13427064666。

2、本案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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