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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招摇撞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66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殷某某虚构其系监狱工作人员身份,以能给被害人徐某某的老公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在红花岗区新店子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信息照片、受害人提供微信聊天、转账照片、扣押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勘材料、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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