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曾因滥伐林木于2020年6月13日被肃州区林业和草原局处以罚款一百八十六元,责令补种树木10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肃航高速路以东600米处、酒金公路北侧(泉湖镇头墩村9组处)林地上的36株新疆杨树伐放,经酒泉市景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伐放的36株新疆杨树材积为8.096919立方米,林木蓄积为13.05954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36棵,折合蓄积13.05954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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