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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猥亵儿童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9********,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肥东县**镇江**宿舍。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冬天至2014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驾驶三轮摩托车接送肥东县**镇**小学学生上下学机会,多次将该校二年级学生张某某(女,2005年**月**日出生)放至三轮摩托车油箱盖处,趁其抱张某某上下车之机,用手抠摸张某某的阴道部位。

2.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殷某某利用驾驶三轮摩托车接送肥东县**镇**小学学生上下学机会,多次对该校学生王某某(女,2004年**月**日出生)、夏某某(女,2004年**月**日出生)、黄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被侵害时未满14周岁)三人的屁股、肛门和阴道等部位进行抠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利用驾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机会,多次猥亵多名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4年6月30日

附:

1.犯罪嫌疑人殷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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