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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3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 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大学**校区**栋**楼**室,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及被害人苏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华为牌笔记本电脑,后销赃挥霍。

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大学**校区**栋**楼**室,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销赃挥霍。

3、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大学**校区**栋**楼**室,盗窃了被害人缪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华为牌笔记本电脑及被害人普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在其转移该两台电脑途中被蒋某某等人发现,其当场使用一把折叠刀相威胁后逃离,该两台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师宗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电脑购买凭证、接受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陆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苏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及告知;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殷某某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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