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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诉刑诉〔2014〕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11994********,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住临潭县**********号。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4年5月7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潭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去临潭县流顺乡八仁村丈母娘侯某某家叫妻子朱某某回家,趁其家人不注意,将侯某某放在家里的10000元现金和其妻子朱某某放在娘家的一枚黄金戒指盗窃后逃离现场。经卓尼县物价局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为1653元整。2014年5月6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红祥招待所被抓获归案。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殷某某家属向受害人侯某某退赔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价值11653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彩霞

2014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临潭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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