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殷*(别名**),女,1989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虞城县田庙乡崔庄村,住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周庄(租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于2019年12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留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听取了被害人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11时、11月28日10时、11月28日16时,到商丘市梁园区310光彩市场*区*栋*号漫莉服装店内,分三次盗窃该服装店内的四件衣服,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刘*的证言;3、被害人张**的陈述;4、被告人张**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 王 涛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殷*现取保候审(13323702916)。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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