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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早上,被告人殷某某接到一名叫“黑”(身份不祥)的男子的电话称其在遂溪县**镇**区隔壁一私人楼处门前处发现一辆可以盗窃的目标车辆,让被告人殷某某一起盗窃。被告人殷某某为了通过偷车换取钱财,答应一同前往盗窃。“黑”驾车搭载被告人殷某某一起到遂溪县**镇**区隔壁一私人楼处,“黑”负责使用工具盗窃车辆,被告人殷某某负责望风。得手后,“黑”驾驶盗窃得来的摩托车、被告人殷某某驾驶作案车辆离开该地。因怕被车主认出该车,被告人殷某某使用“黑”带来的工具拆除了该盗窃所得摩托车的牌照和车尾箱。因尚未找到买家,“黑”与被告人殷某某把盗窃所得摩托车开往遂溪县**镇**村与**村交界处的一公厕旁藏匿,被告人殷某某用从家中带出的U型锁锁住盗窃所得摩托车的前轮。同日,公安机关将该摩托车寻回。经遂溪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48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接受证据清单;

3、被告人殷某某的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

4、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

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7、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8、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含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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