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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陆某某马街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秘密盗走杨某某价值人民币1538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赃物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殷某某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1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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