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68********,湖南省武冈市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15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本市火车站公交南坪通往火车站地铁3号口的巷子里发现被害人谭某某的外衣左侧口袋露出了手机,于是尾随其后。当行至地铁3号口的台阶上时,殷某某趁机用左手将谭某某口袋内的粉色“苹果”牌7型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81元)扒窃出来逃离现场。事后,殷某某逃至朝阳**村**市场附近,将扒窃的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因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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