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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楼**号。2020年5月21日,因盗窃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首创鸿恩公交车站人行天桥下,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白色力帆摩托车一台,殷某某盗窃该车后随即以1500元的价格在渝中区解放碑日月光广场附近销赃给周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家属退赔杨某某1250元,杨某某从周某某处赎回摩托车。经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5月11日17时许,殷某某在南岸区南坪西南经协大厦D栋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实际车主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二轮助力摩托车盗走,随后殷某某在南岸区南坪百盛门口将该摩托车以68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某,张某某又以1180元价格将摩托车卖给蒋某某。经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为1000元。

2020年5月19日下午,殷某某在渝中区牛角沱公交枢纽站入口处盗窃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路虎款踏板摩托车一辆,随即殷某某又将该车以686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某,经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为1200元。案发后,殷某某家属代为支付张某某1366元赎回陈某某和贺某某的被盗摩托车,后退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19日,民警在渝中区抓获被告人殷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领条》、《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邓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7.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琬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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