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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43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来到肥东县第一中学附近38路公交车站,趁上公交车人群拥挤时将徐某某放在裤子右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10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手机的照片,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和返还清单,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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